關于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
“地震液化初判”規定的探討
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(GB50011-2010)第4.3.3條第3款規定:飽和的砂土或粉土(不含黃土),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,可初步判別為不液化或可不考慮液化影響:
3 淺埋天然地基的建筑,當上覆非液化土層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,可不考慮液化影響:
du>do+db-2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4.3.3-1)
dw>do+db-3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4.3.3-2)
du+dw>1.5do+2db-4.5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4,3.3-3)
式中:dw——地下水位深度(m),宜按設計基準期內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,也可按近期內年最高水位采用;
du——上覆蓋非液化土層厚度(m),計算時宜將淤泥和淤泥質土層扣除;
db——基礎埋置深度(m),不超過2m時應采用2m;
d0——液化土特征深度(m),可按表4.3.3采用。
表4.3.3液化土特征深度(m)
飽和土類別 |
7度 |
8度 |
9度 |
粉土 |
6 |
7 |
8 |
砂土 |
7 |
8 |
9 |
注:當區域的地下水位處于變動狀態時,應按不利的情況考慮。
對于該條第3款中的du,規范定義為“上覆蓋非液化土層厚度(m),計算時宜將淤泥和淤泥質土層扣除”。
對此條的理解,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兩種看法:
1、du只包含除砂土、粉土以外的非液化土層;
2、du包含最不利水位以上的砂土、粉土及其它土層。
根據施嵐青教授編著的《建筑抗震設計》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專題精講第87頁相關內容(摘錄如下):
(3)初判要求之三:地下水位、覆蓋土層滿足初判要求
上覆非液化土層厚度是指地震時能抑制可液化土層噴砂冒水的厚度?!采w層厚度一般從第一層可液化土層的頂面算至地表。實際震害現場宏觀調查表明,砂土和粉土當覆蓋層厚度超過其界限值時,未發現土層發生液化現象。
……,當砂土和粉土的地下水位低于其界限值時,未發現土層發生液化現象。
從該段描述可以看出,上覆非液化土層厚度是抑制可液化土層噴砂冒水的厚度,也就是可液化土層上部的不會發生液化的土層的有效壓重深度,當該部分有效壓重超過最低限值時,下部可液化土層將不會發生液化現象。
按此理解,筆者自擬以下幾種情況,加以說明。
例題1:某場地,擬采用淺基礎,基礎埋深1.5m,場地地表以下土層為砂土,最不利地下水位埋深3.5m,場地設計地震烈度7度。試對該場地地震液化進行初判。
按上述規范條文理解,該場地可能液化的土層為3.5m以下飽和砂土層,其頂面至地表厚度即為du,取3.5m。其余判斷略。
例題2:某場地,擬采用淺基礎,基礎埋深1.5m,地下水位埋深3.0m,場地地表以下地層分別為:①層,0~5.0m,粉質黏土;②層,5.0~20.0m,粉土。試對該場地地震液化進行初判。
場地內第②層粉土,處地下水位以下,屬可液化土層,其頂部至地表深度范圍內屬非液化土層du取值范圍,即du取5.0m。其余判斷略。
例題3:某場地,擬采用淺基礎,基礎埋深1.5m,地下水位埋深3.0m,場地地表以下地層分別為:①層,0~5.0m,粉質黏土;②層,5.0~8.0m,粉土;③層,8.0~12.0m,細砂;④層,12.0~20.0中砂。試對該場地地震液化進行初判。
場地內地②、③、④層土均屬飽和可液化土層,應分層進行初判。
對于第②層粉土,du=5.0,dw=3.5,d0=6,db=2,則有:
du=5.0<d0+db-2=6+2-2=6
dw=3.0<d0+db-3=6+2-3=5
du+dw=5.0+3.0=8.0<1.5d0+2db-4.5=1.5*6+2*2-4.5=8.5
則該層土需考慮液化影響。
對于第③、④層土,因其上覆可液化土層頂埋深均為第②層頂深,即du、dw、d0、db均相同,判斷結論應為需考慮液化影響。
例題4:某場地,擬采用淺基礎,基礎埋深1.5m,地下水位埋深5.0m,場地地表以下地層分別為:①層,0~5.0m,粉質黏土;②層,5.0~8.0m,粉土;③層,8.0~12.0m,細砂;④層,12.0~20.0中砂。試對該場地地震液化進行初判。
場地內地②、③、④層土均屬飽和可液化土層,應分層進行初判。
對于第②層粉土,du=5.0,dw=5.0,d0=6,db=2,則有:
du=5.0<d0+db-2=6+2-2=6
dw=5.0=d0+db-3=6+2-3=5
du+dw=5.0+5.0=10.0>1.5d0+2db-4.5=1.5*6+2*2-4.5=8.5,滿足規范條件,則該層土可不考慮液化影響。
對于第③層細砂,其上覆第②層粉土經判斷屬不可液化土層,可作其有效壓重,則該層土的du=5+3=8.0m,dw=5.0,d0=7,db=2,則有:
du=8.0>d0+db-2=7+2-2=7,滿足規范條件,判別該層土可不考慮液化影響。
dw=5.0<d0+db-3=7+2-3=6
du+dw=8.0+5.0=13.0>1.5d0+2db-4.5=1.5*7+2*2-4.5=10.0,滿足規范條件,判別該層土可不考慮液化影響。
對于第④層中砂,其上覆第②、③層土經判斷屬不可液化土層,可作為其有效壓重,則該層土的du=5+3+4=12.0m,dw=5.0,d0=7,db=2,同理可判斷出其可不考慮液化影響。
綜上:筆者認為,《抗規》第4.3.3條第3款中的du,應為飽和可液化土層(水位下的砂土、粉土)上覆非液化土層(含水位以上的砂土、粉土及水位以下的經初判不考慮液化的砂土、粉土)厚度。
以上論述,屬個人觀點,如有錯誤,敬請諒解!
我有話說
全部評論(5)
頂(0) |踩(0) |點評(0)
因為d0下面還細分為砂土和粉土,粉土是 烈度-1,砂土是烈度。恩。所以d0 不統一。
頂(1) |踩(0) |點評(1)
頂(0) |踩(0) |點評(0)
頂(0) |踩(0) |點評(0)
頂(0) |踩(0) |點評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