詳細勘察報告是施工圖設計依據,詳勘單位是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。工程建設過程中,常常遇到詳細勘察單位是一家,施工勘察是另一家,時常發生兩家勘察單位對場地地質條件、巖土參數認知不統一的情況。施工單位感到麻煩、建設單位覺得被動。有什么好辦法呢?本文講的故事,或許是解決途徑之一。
城市是經濟、文化、活動的集中地,城市地面塌陷既有自然因素,也有人為因素。據不完全統計,我國每年發生的城市地面塌陷和沉降多達500~1000起,不僅對市民財產和安全帶來損害,而且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。在工程探測技術發展飛速、大數據集成正成時尚的今天,如何在城市建設中不重蹈“地面風光無限,地下千瘡百孔”的覆轍呢?筆者簡單梳理了近10年來自己所在城市幾個案例,分析了其原因,提出了自己的粗淺建議,愿觀民風者得焉。
上班伊始,接到省廳任務,針對《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》(修訂稿)談談自己的看法。不敢怠慢,再三研讀,覺得自己必要吐一吐心里話,把修訂的內容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,順便談談自己的粗淺建議與些許感悟。在這一元初始,萬象更新之際,期待行業的春天真正來臨!
一般地,建筑物的巖土工程勘察分為可行性研究勘察、初步勘察、詳細勘察。詳細勘察作為施工圖設計依據,自然是勘察責任主體。然而,當場地條件復雜或有特殊要求,須進行施工勘察,你會莫名其妙弄糊涂,誰是勘察的責任主體?誰來簽這個字?本文講的這個故事,也許不是個案。